第十八條 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