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或以上:
1.外國國民;
2.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
3.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臺灣省的中國居民
投資要求:
1.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內,必須壹直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絕對實益凈資產;
2.無不良記錄,符合準入和安全的壹般要求;
3.申請人可攜帶受養人來港,包括配偶、同性/異性伴侶及18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
4.投資3000萬港元,包括:
2700萬港元投資於金融資產及非住宅不動產(非住宅不動產投資上限為654.38+00萬港元)。
300萬港元投資於創新和技術領域的投資組合。
*新政策下,暫免征收買方印花稅和新建住宅印花稅(先免後交)。
入境、逗留和延期逗留
1.原則批準:以訪客身份在香港停留不超過180天進行投資。
2.官方批準:允許在香港停留不超過兩年。
3.延期居留:每次延期居留不得超過三年。
4.轉永久居民: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已在香港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2+3+3)。
5.7年後,不符合通常居留,投資符合要求,可以申請無條件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