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和支付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