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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 下列情況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