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試違紀處理
根據《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考生不符合報名條件,采取弄虛作假方式參加考試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壹年內不受理其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考試成績。
考生違紀違規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場取消考試成績、禁止考試壹年、禁止考試兩年、禁止考試三年至五年的處罰,並向考生所在單位通報其違紀違規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基金從業人員違規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依據《基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暫停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20115年6月0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器材、買賣試題、代考、幫助作弊等行為列入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中增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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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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