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性原則
(二)盈利性原則
(三)流動性原則
上述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收益是保險資金的目標,但往往與安全性和流動性相沖突。因為組織經濟補償的職能是保險公司的首要職能,融資的職能是其次,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資金運用首先要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在此基礎上追求收益增加利潤。1.購買債券
投資股票
投資房地產
4.貸款
存錢
除上述申請表外,保險資金還可用於投資各類基金、同業拆借、黃金外匯等。由於各國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企業資產的管理方式不同,各國保險企業的資產結構也不壹樣,所以很難判斷哪個更合理,只能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來說明。
國家和地區嚴格控制各種投資方式在總資產中的投資比例,立法取向側重於保障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並在此基礎上追求資金運用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5條和《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80條、81條對此也有規定。(壹)以推銷保險業務作為積累資金的手段,同時也達到組織經濟補償的目的。
(二)緩解保險費率與利潤之間的矛盾。
(三)推動保險公司積極發展壽險業務。
總之,保險公司兩大基礎業務相互滲透、互動發展的宏觀效應,歸根結底體現在:(1)經濟單位和個人可以用最小的保費支出獲得盡可能多的保險保障;(2)盡可能積累保險資金,轉化為生產建設資金。由此,保險公司組織經濟補償的獨特功能得以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