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這壹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