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報戶籍事項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加蓋騎縫章),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認定真實有效後予以受理。
二、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公民身份號碼錯誤或者重復的,應當由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編碼後方可申報。
三、申請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是重復戶口的,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申請前註銷其重復戶口。
四、經批準遷入上海的人員,應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五、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壹經查實,對通過弄虛作假非法申報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壹律退回原戶口所在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6.戶口登記事項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辦理,並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七、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戶口登記事項的,可以采取聘請律師、公證委托、在公安機關填寫《戶口登記事項授權委托書》或在手機終端“亮證授權”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辦理。代為辦理的,還須提供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
八、列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的政務公開欄目進行查詢。
九、經批準後,申請人在遷入戶口前,應拍攝本人身份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