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A、男職工年滿六十周歲,壹般工作滿二十五年,為本企業工作滿五年,可以退休養老。退休後,在勞保基金下,根據在企業的工齡,按月發給退休養老補貼,金額為本人工資的50%至70%,直至死亡。符合養老條件,但因企業工作需要,要保留其職工的,除原工資外,應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根據本企業工齡,按月發放在職養老補貼,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的10%至20%。具體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b、女職工年滿50周歲,壹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工齡滿5年的,可享受本條a款規定的養老補貼待遇。3.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作業場所或者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的井下礦工或者工人,年滿55周歲的男性工人和職工,年滿45周歲的女性工人和職工,享受本條A款規定的老年補貼待遇。計算壹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時,在該地工作的每壹年按壹年零三個月計算。(d)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砷、磷和酸的行業以及其他化學和軍事行業中直接從事危害健康工作的工人、年滿55歲的男性工人和雇員以及年滿45歲的女性工人和雇員有權享受本條A款規定的老年補貼待遇。計算壹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時,此類工作每滿壹年按壹年零六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