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