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大會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管理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照門牌號設立子賬戶。(二)業主委員會通知直轄市、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應當通知負責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部門。(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設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相關賬目移交給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