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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要求交納配套設施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供水、供電、公***設施及設備配套建設等費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銷售價格中,不得在另行收取。針對這壹收費,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開發商退還已繳納的配套設施費。辦理產權證是需要交納維修基金的。

配套費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合並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壹)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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