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罰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救助基金的孳息;(五)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