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於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工作的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CJF[2014]1號)第十七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任代表)、合規風險控制人及其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