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相關業主應當及時維修養護,其他業主應當配合。相關業主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直接按照業主公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或者采取緊急防範措施,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妳可以參考《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證辦法》和《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看看妳的物業屬於哪壹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