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時間:調整後的失業保險待遇執行時間為2021年5月至1年5月。
二、領取時限:Xi目前不能辦理失業保險,只能按月領取。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18個月的失業保險費;
6、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驗收條件
1、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無法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標準的80%,但不得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