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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發行條件是什麽?

私募基金的發行包含以下條件: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基金;需要將私募基金的財產設定為等額份額,金額和權力相同;簽訂書面基金合同;並且募集完成後,要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私募股權基金財產應設定為等額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相同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利用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壹條

私募基金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登記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65438億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