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私募股權基金財產應設定為等額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相同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利用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壹條
私募基金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登記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65438億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