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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社會保障基數申報

法律解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基本在每年的7月份,參保單位必須到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辦理參保登記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壹個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由參保職工本人簽字或公示確認。繳費人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將直接降低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水平。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壹般根據職工上壹年度工資的月平均值確定,每年確定壹次,壹經確定,壹年內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根據總體水平設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