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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法人

法律分析:1。營利性法人:以獲取利益並分配給股東及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3.特殊法人:《民法通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殊法人。

法律依據:《民法》第七十六條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營利性法人。

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民法》第87條規定,非營利法人是為了公益或其他非營利目的而設立的,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民法》第壹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