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第二,要切實把握好產能置換的原則。
(1)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相結合。按照疏堵結合、禁止新增產能的思路,結合產業布局優化和結構升級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為實施新(改、擴)建項目騰出資源、環境容量和市場空間。
(2)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各地探索實行政府引導、自願、市場化的產能指標交易,發揮市場作用,支持跨區域產能置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3)堅持統籌兼顧和區別對待相結合。制定產能置換計劃,要統籌考慮區域資源優勢、環境容量等因素,區別對待。在環境敏感區必須實施減量置換,其他區域可以實施等量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