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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哪些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壹個納稅主體。契約實際上就是代人理財,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財產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國對信托的稅收政策只是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稅收政策試點,對信托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在信托環節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契約型私募基金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壹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托管人;

(2)募到壹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壹段時間開放壹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壹次基金凈值,辦理壹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壹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采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同出資組建壹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壹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壹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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