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些國家的憲法,立法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關同意而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種行動的第壹階段。
世界上許多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區都可以進行彈劾,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大韓民國等地,主要用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國家。
擴展數據:
在美國,彈劾可以在聯邦或州壹級進行。在聯邦層面,可以彈劾行政和司法機關的成員,但彈劾標準不同。
在行政組織中,只有涉嫌“叛國、賄賂或其他危害國家的犯罪行為”的人才能被彈劾。這裏叛國罪和受賄罪的含義很明確,但是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是“反國家的犯罪行為”。在此基礎上,有評論認為,國會有權自行決定哪些罪名可以導致彈劾。
在司法方面,彈劾的範圍要廣得多。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在“表現良好”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任職,即國會可以不當行為為由解除法官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