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退休條件時,壹般情況下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是幫助那些因失業而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接收條件通常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失業,即勞動者失去了工作;二是符合壹定條件,比如繳納足夠的失業保險費。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來說,雖然可能已經失業,但由於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通常不認為是失業。因此,他們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可能有特殊情況或法規允許您在特定情況下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來確定。
總而言之: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壹般不得領取失業救濟金。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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