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者共同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五險壹金。
五險壹金繳納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21%,個人8%;
2、醫療保險單位9%,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0%;
4.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勞動者不用繳納;
5、住房公積金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最高不超過12%。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是國家要求的強制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並享受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