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的登記註冊、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資產的,適用本辦法。
普通合夥人也可以管理私募股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