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資金組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軍隊失業士兵配偶應繳納的保險費,由士兵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經費,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列入年度國防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戶儲存,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改變開支項目、擴大開支範圍或者改變開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