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