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婚後8年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視為夫妻同房。
(2)雙方在婚後8年內對壹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擴建的,擴建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已修繕、裝修、拆遷、新建,離婚時產權未變更的,房屋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應由另壹方分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