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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轉持境內證券市場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央關於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境內證券市場國有股轉讓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國務院和省級以上(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以及負責監督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各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是指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時,按照實際發行股份數的65,438+00%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理事會)轉讓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