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國務院和省級以上(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以及負責監督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各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是指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時,按照實際發行股份數的65,438+00%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理事會)轉讓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