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認為“科學不端行為的根本原因在於相關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如果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和基金管理機構之間的信息是完全對稱的,即每個主體的私人信息都可以被其他主體完全了解,那麽就不需要存在科學不端行為。”在此基礎上,分析了科研不端行為的制度基礎:缺乏科研精神培育和科研倫理教育,短期利益驅動使科研不端行為成為部分人的非理性選擇,監督機制不完善,缺乏完整的科研不端行為信息共享平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這種觀點將科學不端行為的根本原因歸結為相關主體的信息不對稱。筆者認為這只是導致科學不端行為的表面原因,對科學不端行為的控制不完善,以及科學不端行為出現後的控制和管理,對科學不端行為的初始發生作用不大,最多只能是次要原因。既然說的是科研行為的根源,那就只能從科研不端行為產生的社會背景和時代背景來探究科研不端行為的源頭,尋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