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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通州防洪基金怎麽交?

第二章征收標準

第五條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性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條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條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壹年度保費收入的0.6‰收取;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

第八條其他行業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對跨行業企業,涉及不同征收標準的,應分別核算,適用相關標準。如果不能單獨核算,應從更高壹級適用征收標準。

第九條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的稅率征收,業務收入(主營收入)是指應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業務收入、營業收入和其他營業額。

第十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經營收入的1‰征收。無法確定經營收入的,可以實行定額征收。征收額度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壹條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城鄉從業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0元。

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增設“防洪保安資金”明細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