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是指有償提供服務和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活動除外: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出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的財政票據;
3.所有收到的錢都要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