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險合並後,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即按原生育保險1%和醫療保險10%之和的11%征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不單獨征收生育保險費,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9%,個人繳費比例仍為2%。符合階段性減征職工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在減征期內繼續享受階段性減征政策,即2020年6月前,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實行減半征收,總的征繳比例為7%。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代繳職工基本醫保費人員,已進入協保(保養)等壹次性繳費單位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仍按原職工醫療保險費率繳費,不征收生育保險費,並按原規定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生育保險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0.5%,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後實施。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地(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並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