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人員接受審批,出具體檢證明。
3.產假30日內,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請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職工接受審批,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生育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項目。生育醫療費是指女職工在懷孕和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妊娠並發癥及並發癥的診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是指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或輸精管結紮及再通手術、施行人工流產或引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