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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銷售公司原總經理受賄6600多萬,壹審被判13.5年。判決的依據是什麽?

茅臺銷售公司原總經理受賄6600多萬,壹審被判13.5年。判決依據是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第壹,受賄後

原茅臺銷售公司總經理擁有壹定的茅臺銷售權,他也是憑借這種權利進行了自己的貪腐大業。

據了解,行賄的經銷商中,手段多種多樣。他不僅投入了巨額資金。分成利潤?把它交給經銷商保管。同時,莊家還拿了654.38+00萬元買了兒子公司的基金。

他自己利用簽紙條的權利和賣紙條的權利,完成了整個犯罪產業鏈。其中,他受賄鏈條中的壹個關鍵人物是他的前妻,是他揮霍財富的核心人物之壹。

第二,生活經歷

這個社會的茅臺總經理不是空降兵,而是從基層混到高層的真人。畢業時,他先被調到茅臺做會計,壹直在財務部工作多年。他終於在10升職了,現在卻因為自己的貪婪毀了自己的事業。

三。經驗教訓

從這個典型案例中,我除了明白人真的不能太貪心以外,什麽都沒學到。最好是在壹個崗位上做壹個真實的人。不要拿不屬於妳的錢,否則只會引火燒身,最後人才空虛,甚至名譽掃地。

目前政策對貪官的壓力很大。這個時候,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引起註意。不要覺得自己可以蒙混過關。不是每個人都是錦鯉。妳應該知道人們經常在河邊散步而不弄濕鞋子的地方。壞事做多了,早晚會翻船!

人要學會滿足,越容易滿足就越幸福!人越貪婪,最後越空虛!善惡終有報,不是之前,而是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