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省城市(指設市城市、縣城關鎮,不包括鄉、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原省及各地出臺的、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似的收費項目以及其它各類專項配套費,包括煤氣、自來水、集中供熱開戶費和增容費等壹律取消,不得重復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壹次交清。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憑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