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監管的通知》第三條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將異地就醫納入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細化完善協議條款 並明確在醫療機構確定、醫療信息記錄、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和審核等方面提供與本地參保人員相同的服務和管理,保障異地就醫人員的權益。 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按照協議要求,及時向經辦機構傳輸參保人員就醫、結算等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