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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麽?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裏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壹種,是指按照壹定比例(壹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壹種準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壹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