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封市醫療保險政策,參保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滿足最低繳費年限的要求。保單規定,被保險人退休時,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繳費年限不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壹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
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累計繳費年限滿足最低要求,即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
繳費年限不足的處理:
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壹次性補足貧困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
繳費基數的確定:
參保職工個人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
低於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綜上所述,開封醫保參保人員退休時,需要滿足最低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的要求,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