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基金轉移業務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簡稱繳撥計劃,下同),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發生基金轉移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基金接收地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財政專戶。不設收入戶的地區,發生基金上下級繳撥業務,財政部門應根據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賬。在發生基金轉移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直接撥入基金接收地財政專戶。統籌層次較高、下級不設財政專戶的地區,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上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再劃入下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從下級收入戶直接上繳至上級收入戶,再劃入上級財政專戶。在發生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撥付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撥付計劃,將基金從本省(區、市)省級財政專戶直接劃轉撥入地省(區、市)省級財政專戶。省本級不設財政專戶的,可委托省會城市經辦跨省社會保險基金撥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