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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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壹條?民政部門負責對困難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進行身份認定,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提供困難人員名單,並按要求做好困難人員的參保和繳費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完善居民醫保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落實財政補助政策,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居民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居民醫保信息化建設和居民醫保工作所需資金。
第三十二條?居民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會保險經辦窗口辦理參保。加快推進居民網上醫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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