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
2、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276元;
3、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1%至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1782元。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是國務院以《條例》的立法形式確定的制度,是壹項強制性措施,是上述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執行的法規。
住房公積金的意義如下:
1、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改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方式,形成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
2、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
3、有利於政策性住房貸款制度的建立;
4、有利於促進住房建設;
5、通過住房公積金的長期積累,可以逐步提高職工購建住房支付能力。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