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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方式

法律分析:基金募集方式分為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二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采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十五條 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