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壹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壹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壹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