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是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的數額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公***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長沙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同擁有,不會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3、如果是公有住房的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與買房人雙向籌集,售房單位按照壹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買房人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