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按照規定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收到的資金定期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擴展數據:
關於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要求的規定: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小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轉移後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抵押或者質押擔保。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社會保險費劃撥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
深圳市人保局-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