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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

投資冷靜期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壹個資金募集的必備環節和程序。

冷靜期是指投資人在與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機構簽訂基金合同後,如反悔可隨時要求解除合同的壹項程序保障。投資冷靜期是私募基金募集必不可少的程序。它的實質是賦予投資者可以吃“後悔藥”的權利。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由於基金具有的高風險特征,協會強制規定了不少於24小時的冷靜期,防止投資者因為壹時的沖動而投資,最終造成資金損失。在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但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還可以隨時反悔解除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