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其成員的同意,自願組成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提供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愛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優撫等服務,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社會服務機構是指以公益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捐贈舉辦,按照章程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