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醫保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和浪費。醫保統籌基金是為了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得到合理支付而設立的,如果允許個人在醫保賬戶余額為零後仍能使用統籌基金支付,可能會導致醫保基金的不必要消耗和濫用。
綜上所述:
醫保個人賬戶余額為零後,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購藥時不能享受統籌支付的待遇。這壹規定是為了防止醫保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和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