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的募集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包括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等材料。